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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文化經濟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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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文化經濟協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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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文化經濟協會章程 92年12月12日第18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3年2月11日奉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02273號核准通過 96年11月30日第19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7年元月11日奉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008890號核准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德文化經濟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闡揚及溝通中華民國與德語國家間文化及增進經濟相互關係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得在省(市)、縣(市)設立支、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計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文化交流,經濟合作及貿易關係。 二、學術及文藝之著作,互譯與刊播。 三、舉辦各種國內、國際性之學術講演及座談會,以及演奏會與展覽會等。 四、協助及培養德語人才,舉辦德語研習課程及各項相關活動。 五、協助訪問服務教學等人士之往來。 六、舉辦會員及會友聯誼會及同樂會。 七、圖書雜誌刊物及其他資料之收集與交換。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社會司。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年滿二十歲之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志願遵守會章經會員二人之介紹及理事會通過者,均得入會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包括下列四種: 一、普通(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 三、團體會員。 四、贊助會員,為有熱心本會會務者得聘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五、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資。 四、出席會員大會。 第 十 條 會員如有損害本會信譽、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本會會員大會決議之情事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宗旨及信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理監事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組織理事會。置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 人,組織監事會。 第 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之。 第 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並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 十六條 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或通訊選舉票選產生之。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五、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六、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審核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副理事長三人,襄理會務,均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 第 二十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以所補之任期屆滿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本會得聘請 德奧瑞駐台機構代表為名譽理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於理事會下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均秉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其組織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 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如下各項撥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年費。 三、自由捐助 (公私團體或個人捐助)。 四、本會經營專業之合法收益。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應繳納會費如下: 一、個人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申請入會時繳納。 二、普通(個人)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永久會員繳納終身永久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四、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 第 三 十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 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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